广东家利房地产公司法务论证会成功召开
广东家利房地产公司法务论证会成功召开
导读:
日前,广东家利房地产公司法务论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专家一致认为:法院一审二审否认家利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的协议,主观推测家利公司与陈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其证据是不足的。
陈某以购房为掩饰从商业银行贷款增资三联公司,然后刘某与陈某在三联公司挪用公款高息转贷,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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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日前,广东家利房地产公司法务论证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专家一致认为:法院一审二审否认家利房地产公司销售房屋的协议,主观推测家利公司与陈某之间是借贷关系,其证据是不足的。
陈某以购房为掩饰从商业银行贷款增资三联公司,然后刘某与陈某在三联公司挪用公款高息转贷,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据悉,论证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主持人秉持中立的立场,专家发言没有预设的倾向性,完全按照法律及证据说话。
论证会仅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讨论,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全部责任,论证会的主办者、发言者均不对由于案件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之瑕疵或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莅临本次论证会的有夏家骏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当选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之一。熊文钊先生,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兼职研究员。梅慎实先生,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执行所长。翟业虎先生,著名法学家,首都经贸大学民商法教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根发先生,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战略研究部秘书长。王玉臣先生,法律专家,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理事。谭泽先先生,法律专家,广东鲸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研究中心理事。黄海星先生,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传媒大学客座教授,以及来自司法部、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人民网、中央电视台、中国联合商报、中国民商、国际商报、中国企业报、法制网、大白新闻、财经杂志、凤凰网、中国日报、今日头条、民主与法制时报、新京报的专家与媒体人。
据广东家利房地产公司代表黎鹏建等人介绍:
案情发生在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发生时间是2012年8月1日,陈某是遂溪县政协委员,他到我们广东家利房地产公司的楼盘购买商铺。
据2018年12月14日遂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一中队袁副队长获悉,经湛江市银监会查询,陈某开办的遂溪县三联公司向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贷款3900万元的用途合法。
但刘某挪用三联公司的资金用于陈某私人认购家利公司商铺,并且用刘柏林本人账户汇入家利公司共计人民币1570万元。
事实上陈某利用合法名义通过银行贷款给予三联公司增加资金,然后陈某与刘某合谋挪用遂溪县三联公司公款以虚假买卖为名,进行违法行为,从而非法牟取暴利。
他利用了当地黑社会势力,对我们家利公司的法人进行了威胁、恐吓、殴打,达到他所说的借贷的目的,强迫转走了我们945万元,没给我们公司任何发票任何手续,我们公司法人在无奈之下只好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以及到法院起诉。
我们当地的遂溪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强迫我们还的945万元,说我们是借贷关系,陈某的儿子写了这个东西发给我们,上面注明的是违约金,但他们说利息,是借贷,法院也就认定我们是借贷。如果是借贷的话为什么没有借贷手续呢?没有写借条呢?
没有任何抵押物呢?只有我们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和我们开出的收据,但他又迟迟不来办商铺购买手续,这样法院就认为我们是借贷关系而不是真实的商铺认购。
当我们受到黑恶势力恐吓的时候,我们提供了所有监控画面和资料,两级法院都不采纳,说这个属于刑事不属于民事,所以法院不管。
当时陈某签订的是认购协议,多次催促他过来办手续,他一直不过来,过了半年后,他威胁说我们已经违约了,没交房子给他们,第一次他们追讨的是违约金,说要取消合同,你要赔偿违约金,退回本金,他多次雇佣黑社会禁锢殴打辱骂我们公司的法人。
在这种情况下逼于无奈,我们公司法人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后来陈某以借贷关系反诉我们,一级法院和中级法院都采纳了他的借贷关系而否认我们主张的商铺认购关系。
著名法学家熊文钊教授指出:两级法院都不认定销售行为,我觉得不合适,仅仅用交付中的一部分300万为依据判断为借贷关系,法院的认定理由也是不充分的,两级法院的判断明显证据不足。有说基于利息是借贷,也有说是违约金,几级法院应该把这个问题审理清楚,再审应该慎重。
著名法学家陈根发教授分析:因为合同有一个相对性,是买卖合同就是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就是借款合同,但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性不能抵抗真实意识的表示。说付的是利息,并没有证据,只有300万写了“利息”,陈某的儿子也承认是违约金。法院这么判的证据不足,法官是主观推论,他凭什么说你们的合同是假的?
著名法学家翟业虎教授指出:法律的判决是建立在主观臆断上,没有直接证据,有直接证据的就是订购合同,借贷没有任何书面的证据,只是说付了利息所以确定是借款,这个推定是有问题的,按照协议利息就是违约金,不是利息,说法不同而已。法官确信是借贷,因为非正常的情况,比如付款的时候开始计算违约金,签订购房合同一下子把钱给你了,还有回购,还有规定高额的违约金,这些好像指向的是专业借贷人做的事情,但是无论如何专业借贷人怎么想的我不管,法官只能按双方的书面证据认定,你们是订购,我就按订购处理,你主张是借贷,却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也要形成证据链,借贷要双方表示是一致的,所以证据链也形成不了。法官从主观臆测他是借贷而不是订购合同,这是错误的。即便是按他们所说的属于借贷,这是正常民间借贷吗?按照两高的规定,如果你从银行低息转贷获利也是违法的,而不能按正常的借贷保护你。
著名法学家庄春英研究员表示法院的判决是很有问题的:我有认购协议,有明确的买卖合同,法院不认,法院只认财务人员转账的“利息”俩字,就把买卖关系否认了,这是有问题的,而且问题很大。
著名法律专家黄海星先生也表示:法院应该以现有的证据作为断案的凭据,不能凭感觉觉得像什么,在汇款单上写了什么,当时写的时候可能有胁迫的成分,广东家利不会是很情愿给他写的。
著名法律专家王玉臣主任提出一审二审法院以利息作为裁案的依据,以利息作为认定民间借贷的依据,那么你们首先把“利息”打掉,有证明对方儿子手写的东西,上面说的是违约金,这是很重要的证据。咱们作为开发商要卖房,卖房的时候肯定有销售人员,有销售看房记录,这些都是很关键的证据,咱们可以从看房单、相关销售人员发放佣金这些流程上的证据全部提出来作为抗诉的证据。从现有的证据来讲,对方拿钱是从挪用公款过来,挪公款钱从咱们这边用作陈某私人买房,退一步讲按照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观点是民间借贷,既然是民间借贷,有他从挪用公款的钱,有银行的汇款记录,他给咱们也有相关的记录,恰恰证明他已经构成了高息转贷的刑事罪名,这个罪名上证据是很充分的。这个罪名又恰恰证明了他和咱们之间如果是民间借贷关系,他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虽然形式上是合法的合同,但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是无效的,凭什么要求我给你付出各种各样的利息,从根本上合同是无效的。
著名法律专家谭泽先主任指出:从现有的证据来讲一审二审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案件的审理只能以留下的原有的证据作为依据审理,再做出结论,而不是猜测或推测。对方的转贷就是非法的,他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到了账上收了这么多的利息也是非法的,合同是无效的,利息也不用给他了。
